带你玩“虚拟币”被骗的朋友你能告吗? 法庭发话了!
我受朋友委托在网上购买虚拟货币Plus币,并约定虚拟货币出售后平分钱。 没想到货物发出后却始终没有收到货款。 购买虚拟货币的一方将朋友诉至法院,要求其承担所购买货币的损失。 近日,经开区法院审理了因虚拟货币引发的纠纷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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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经审理查明
原告王某与被告徐某经介绍成为好友。 2019年7月中旬,被告徐某计划向微信客户出售Plus币,并向原告王某询问是否有货。
在得到肯定答复后,原告和被告同意完成交易并赚取交易差价。 被告负责谈判,原告负责向他人购买Plus币。 两人商定,赚到的钱将平分。
随后,原告从他人处购买了30 Plus币,并支付至被告指定的网络地址。 交货后,因未收到货款,被告向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中山南路派出所报了警。 原告垫付了购买30 Plus币的货款,共计7500元。
随后,原告认为被告在币币交易中存在过错,应承担其在Plus币交易中购买Plus币的部分价款,遂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被告支付一半的币币交易金额。再加上它预付的硬币购买金额。
法院经审理后认为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第八条规定,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,不得违反法律,不得违反公序良俗。 (本文转载自反欺诈大数据:FPData)
根据中国人民银行、中央网信办等部委发布的《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》,融资主体通过非法手段向投资者募集所谓“比特币、以太坊等虚拟币”。代币的销售和流通。 “货币”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行为。 涉嫌非法销售代币、非法发行证券、非法融资、金融诈骗、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。 任何组织和个人、组织不得从事违法活动。 代币发行融资活动。
本案涉及的Plus币是一种类似于比特币的网络“虚拟货币”。 它不具有与货币相同的法律地位。 它不能也不应该在市场上用作货币。 公民投资、交易“虚拟货币”属于违法行为。 “货币”虽然是个人自由,但却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。
本案原被告双方通过微信与他人交易Plus币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,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损失由双方自行承担。 据此,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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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官提醒
根据相关规定,比特币、Plus币等虚拟货币并非由货币当局发行,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,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使用。
虚拟货币的投资交易不受法律保护。 投资者应理性投资,增强风险防范意识,以免上当受骗,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。